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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团体)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8日 16:37  作者:   浏览数:[]  分享到:

陕西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团体)

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规范全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团体)资质认证管理工作,鼓励激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团体)广泛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国令第685号)、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7号),省委《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陕办发﹝2014﹞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团体)是指依法成立或经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意成立的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星级评定依据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志愿中国”注册志愿者信息系统等国家认可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认定的服务时长、次数、参与的志愿者数量和志愿服务成效等为依据,评定为一至五星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团体)。

第五条 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团体)星级评定工作由各级文明办组织实施。

(一)省委文明办负责全省五星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团体)的评定;

(二)各市(区)委文明办负责本辖区三星和四星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团体)的评定;

(三)各县(市、区)委文明办负责本辖区一星和二星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团体)的评定。

第七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团体)的星级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评定时间由各级文明办确定。


第二章 志愿者星级评定

第八条 申报条件:

申报星级评定的志愿者,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积极弘扬志愿精神,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奉献精神。

(一)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登记的志愿服务时长累计达到100小时,年均参加志愿服务5次以上,申报前一年度服务时长20小时以上,无不良记录,可申报“一星志愿者”评定;

(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登记的志愿服务时长累计达到300小时,年均参加志愿服务8次以上,申报前一年度服务时长30小时以上,志愿服务社会效益好,无不良记录,可申报“二星志愿者”评定;

(三)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登记的志愿服务时长累计达到600小时,年均参加志愿服务10次以上,申报前一年度服务时长40小时以上,志愿服务社会效益好,无不良记录,可申报“三星志愿者”评定;

(四)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登记的志愿服务时长累计达到1000小时,年均参加志愿服务15次以上,申报前一年度服务时长50小时以上,志愿服务社会效益好,无不良记录,可申报“四星志愿者”评定;

(五)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登记的志愿服务时长累计达到1500小时,年均参加志愿服务20次以上,申报前一年度服务时长100小时以上,志愿服务社会效益好,无不良记录,可申报“五星志愿者”评定。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团体)星级评定

第九条  申报条件:

申报星级评定的志愿服务组织(团体),制度健全、管理科学、运行良好,吸引力、凝聚力较强。

(一)志愿服务组织(团体)成立1年以上,注册志愿者不少于10人,累计志愿服务时长300小时以上,人均年服务时长10小时以上,常态化开展1个以上志愿服务项目,年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5次,社会影响力、示范带动力较强,无不良记录,可申报“一星志愿服务组织(团体)”评定;

(二)志愿服务组织(团体)成立2年(包括2年)以上,注册志愿者不少于10人,累计志愿服务时长600小时以上,人均年服务时长20小时以上,常态化开展1个以上志愿服务项目,年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8次,社会影响力、示范带动力较强,无不良记录,可申报“二星志愿服务组织(团体)”评定;
   (三)志愿服务组织(团体)成立3年
(包括3年)以上,注册志愿者不少于10人,累计志愿服务时长1000小时以上,人均年服务时长25小时以上,常态化开展2个以上志愿服务项目,年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10次,社会影响力、示范带动力强,无不良记录,可申报“三星志愿服务组织(团体)”评定;

(四)志愿服务组织(团体)成立4(包括4年)以上,注册志愿者不少于10人,累计志愿服务时长1500小时以上,获得三星级志愿服务组织满1年,人均年服务时长30小时以上,常态化开展3个以上志愿服务项目,专业性较强,有相对稳定的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年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10次,社会影响力、示范带动力强,无不良记录,可申报“四星志愿服务组织(团体)”评定;

(五)志愿服务组织(团体)成立5(包括5年)以上,注册志愿者不少于10人,累计志愿服务时长3000小时以上,获得四星级志愿服务组织满1年,人均年服务时长40小时以上,常态化开展3个以上志愿服务项目,年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15次,社会影响力、示范带动力较强,拥有专业服务队伍,专业性强,有明确的服务领域和相对稳定的服务对象,无不良记录,荣获国家级或省级志愿服务相关奖项,可申报“五星志愿服务组织(团体)”评定。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团体)的申报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团体)根据相应星级评定权限进行申报。申报时,志愿者应提交《陕西省志愿者星级评定申报表》(附件1)、志愿服务组织(团体)应提交《陕西省志愿服务组织(团体)星级评定申报表》(附件2),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服务时间截图。

第十一条 各级文明办成立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评定工作。对评定的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团体)在同级主流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文明办对评定出的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团体),发放星级标志、证书。评定结果报上一级评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嘉许激励:

(一)各级文明办可结合本地实际,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建立志愿服务嘉许激励机制,对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团体)进行嘉许激励。

评定出的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团体)将纳入陕西省学雷锋志愿服务“四个最美(佳)”宣传推选等活动的评选依据。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

(一)各级文明办每年对评定出的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对存在社会效益下降、活动开展不经常等情况的要求整改,整改后仍有此类现象的,应取消或撤销其星级资格。

(二)对虚报服务时长、积分造假、将业务工作申报为志愿服务,以及违反《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陕西省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等行为的个人、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或撤销其星级资格。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文明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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